達州中醫藥職業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9年11月06日 文章點擊數:10527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性,為學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選擇學習空間,學校試行學分制管理。
第二條 學分制是一種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取得最低畢業總學分為學生畢業的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 高職基本學制為三年,學生在校期間需修滿規定學分方可畢業。學校采用彈性修學年限,凡提前修滿規定學分的,可提前畢業,學習最短期限為兩年;未達到總學分要求或必修課不合格的,可推遲畢業時間,學習最長期限為五年。不論學生提前或推遲畢業,其學制均按基本學制計。
第二章 課程設置
第四條 各專業開設的課程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專業教育課程和拓展教育課程三類。
(一)通識教育課程:共12門,計32個學分,具體包括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3分)、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4分)、心理健康教育(1分)、形式與政策(1分)、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與就業指導(1分)、創新創業(1分)、軍事訓練(2分)、大學體育與健康(4分)、高職英語(4分)、計算機應用基礎(4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1分)、綜合素質(6分)。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形式與政策、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大學生就業指導、創新創業教育、軍事訓練、大學體育與健康為必修,學分不得替代。
(二)專業教育課程:包括專業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和頂崗實習等能反映專業特點和職業技能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具體課程根據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專業教育課程不低于專業最低標準,其中實習計40學分。核心課和頂崗實習為必修,學分不得替代。專業核心課程由各系根據相應職業崗位(群)的能力要求來制定,每個專業6-8門專業核心課程和若干門專業課程。
(三)拓展教育課程:分為公共選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兩類。
公共選修課指為擴大學生知識面,增強學生的適應力,或為培養學生興趣特長和挖掘學生各方面潛能而要求選修的課程。公共選修課每門1個學分。
專業選修課指學生在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列出的選修課范圍內,按專業人才培養規格要求選修一定學分,以深化、拓寬與專業相關的知識和技能的課程,按專業開設。專業選修課每門1個學分。
第三章 學分與計算
第五條 學分設置
(一)課程學時學分:以教學計劃學時為計算單位,每16-18學時為1學分,最小單位為0.25學分。
(二)實踐教學環節(含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學分:以周為計算單位,每周為1學分。
第六條 學分績點
(一)學分績點:用于學生學習質量的評定,是學生綜合排名、獎學金評選的重要依據。
(二)績點系數:是指與學生的考試和考查成績相對應的五級成績系數。百分制與績點系數的對應關系為:
百分制成績 | 績點系數 |
90—100 | 4.0 |
80—89 | 3.0 |
70—79 | 2.0 |
60—69 | 1.0 |
60分以下 | 0 |
(三)課程學分績點數:是將某一課程的學分數,與該課程成績相對應的績點系數相乘所得的積:
課程學分績點數=課程學分×績點系數
(四)平均學分績點數:是指學期、學年所修課程的學分績點數之和除以課程學分數之和所得的商:
平均學分績點數=∑課程的學分績點數÷∑課程學分
第七條 學分計算
總學分=通識教育課程學分+專業教育課程學分+拓展教育課程學分
第八條 全日制高職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獲得的總學分達到專業最低學分且必修課全部合格方能畢業,否則按結業處理。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參加所修理論課程、實踐課程及其它教學環節的考核。課程考核的形式分為考試和考查。評分方式為百分制,成績為60分及以上方能取得相應學分。
課程的考核可按課程性質采用筆試、機試、實訓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條 凡一門課程分學期講授,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進行考核,并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取得學分。
第十一條 成績的錄入由各系(部)部負責。一般應于每學期末將課程考核成績分、學分一并錄入學生成績表中。
第五章 補考、緩考、重修與免修
第十二條 補考: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可在下一學期初申請補考。
第十三條 緩考: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提出緩考書面申請,經所在系審核批準后方能生效。緩考手續應在該門課程結課前一周內辦妥。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參加該門課程補考。
第十四條 重修:必修課補考仍不及格的,必須重修;非必修課補考仍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選其他選修課程。
第十五條 免修: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八條,入伍前已被我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我校就讀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大學體育與健康、軍事訓練課程,直接獲得學分。
因殘疾和患慢性病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學習的學生,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學校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經體育教研室同意,報教務處備案,可免修1-2學期體育課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級全日制高職學生開始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